您好:我想請水利地(俗稱河川地),於民國95年遭到他人冒用以證件遺失名義簽署放棄聲明書而導致此地持有人變更為他人,且有不知為何也有原持有人之印鑑證明(原土地持有人未提供),現在是否仍可對冒用人提告,謝謝回答。
您好:
如有證據可證明他人冒用名義簽署文書
則可提出偽造文書罪之刑事告訴
目前應尚未超過追訴權時效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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