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律師,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今年六月我跟一個賣書的公司買書,因為我當時不懂,所以就傻傻的簽下了訂購單,後來我才發現我沒辦法付但這筆費用,因為這真的太龐大了...所以才會想要把書退回去,但是已超過7天的鑑賞期了,所以公司不讓我退,但是我當時簽下那張訂購單時我還未滿20歲,而且父母當時也不知情,那這樣的話那張訂購單現在還有效嗎?
剩餘的書可以全部都退回去嗎?
如果他還是不讓我退,寄存證信函會不會有用?
您好:
依您描述的事實,雖然訂約當時您未滿20歲,但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購買書籍行為可認為係
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行為,應較難向出賣人主張訂約未得父母同意而未生效力。
供您參考,如有進一步法律問題,可來所諮詢或洽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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