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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請求

  • 劉羽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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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3 02:08 最後編輯日期:104-01-03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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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

    簡述情況如下,

    男女結婚離婚約15年,

    女今年34歲,

    男今年40歲,

    女方於2014年10/2與男方離婚

    男方要求贍養費每個月兩萬,

    給付十年,

    育有一子(13歲)一女(15歲),

    弟弟監護權給男方,

    姊姊監護權給女方,

    男方雖聲稱有欠債,

    但實際名下有房產(約值1300萬),

    以及一部車(約值250萬),

    女方離婚時無任何財產

    由於女方之前工作十幾年的收入都存在男方帳戶(至少有400萬以上),

    因此離婚時完全沒有任何財產

    卻由於經驗不足就草率簽了離婚協議書,

    目前女方工作收入約一個月3萬,

    前一個月因為收入不足因此跟男方討論能否少給一點到12000元,

    男方並未表態,

    而女方視同默認,

    因而有匯款12000至男方帳戶,

    小孩目前仍與男方同住,

    女方搬出後自己在外租屋

    離婚時男方甚至要回了女方的很多東西,

    例如手機、包包、衣服等的東西,

    女方也都默默配合。


    男方經營一家餐廳八年,

    約三年前開始女方辭去原有工作

    在男方經營的餐廳上班,

    沒多久男方就幾乎不會在店裡幫忙,

    也不會做家事,

    整天在家玩電腦也不顧小孩

    而女方一週至少有六天半都在店內忙碌,

    一天從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十一點半,

    回家後還要洗衣打掃等的家務事都是女方在做,

    女方越來越疲憊且壓力大增,

    最後在朋友鼓勵與陪伴之下談成離婚


    目前日子就是過的不好,

    也完全沒有任何存款,

    想請問已經簽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之下,

    是否能夠去法院申請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呢 ?

    如果能,

    是否有機會分得動產?

    我是女方的現任男友,

    男方於2014年9/25還曾為了這件事情用電話恐嚇過我,

    有被我錄音下來,

    事後去警局詢問,

    承辦員警表示這樣的言語已經觸犯恐嚇罪,

    告訴我半年內想提告都可以,

    我是否能用這件刑案作為籌碼與男方談更改離婚協議書 ?

    會不會有觸法的疑慮 ?


    之前問過一些自稱專業的人士(例如律師或高中老師、大學教授),

    但是得到的答案都不太一樣,

    有的說已經簽離婚協議就無法申請財產分配

    也有的說可以,

    請問這有什麼依據 ?

    協議書的部分只有談及贍養費以及監護權

    完全沒有任何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

    另外如果可以談財產分配的話,

    官司的部分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

    如果是,

    又大概需準備多少錢請律師 ?

    希望各位協助了 !

    或是能提供現在怎麼做是最好的方法呢 ?

    申請財產分配的流程為何 ? 該從何做起 ?

    房產是兩人婚後共同增加的財產

    這樣也沒辦法申請分配嗎 ?

    -----

    因目前還是學生,

    不知道請律師的額度需要多少,

    或是自己能夠負擔多少,

    所以想先了解如何申請財產分配 ?

    流程是如何又從哪裡開始呢 ?

    我想試試自己著手完成這件事情

    也先謝謝各位願意回覆我的律師們 !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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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3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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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果離婚協議書內沒有表明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以在二年內提出分配請求。但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就雙方婚後剩餘財產計算後,請求金額分配,不能要求分得個別動產的一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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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向對方提請訴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向對方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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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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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