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他人故意毀謗而失去工作

- sun.a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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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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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即將滿三個月時,公司主管找我約談,認為我不適任要我離職,並要我寫下自願離職書,當下因為很難過,沒有多想就寫了。
事後我才發現這不符合程序,這樣不就變成是我自願離職,當下想追回離職信,卻已經送審完畢來不及了,請問我還能做什麼動作?
我曾問了我不適任的原因,因為主管無法常常監督我們的工作情況,所以大部份他都是聽別人口述來了解我的工作狀況。他聽了我的同事說我做事不夠積極,而且一再叮嚀我,我都沒有聽進去。我承認一開始我的確是不夠積極,但在一個月後,我已經開始能掌握工作,並能準時交差,我反駁了他們的說法,並打算提出我有做事的證據來證明,但主管心意已定,不想聽我解釋。
後來我忍不住告訴其中一個較要好的同事這件事,她告訴我,主管只問了一次我的工作情況,而且是在我剛來一、兩個禮拜的事,之後就不曾再問我過我的工作狀況,而這名同事也認同我的工作能力,因為我的同事只有兩位,所以我才明白主管是採用另外一位同事的說詞。
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主管怎麼憑一位同事的說詞來判斷一個人的工作能力?而且那位同事所言不實,她根本很少跟我溝通,所謂的「跟我說了很多次,我都沒有在聽」她從來沒有要求或指導我做任何一件事,何來我沒聽從她的命令?請問因為一個人的毀謗而故意害人失去工作,是否能因為這樣提出告訴?如果可以告的話,我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來證明我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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