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100/11/25因與人行車糾紛雙方都有受傷
有幾點疑問想請教
1.承辦員警有提到傷害追朔期是6個月,如欲提出傷害告訴必須在101/5/25(含當日)提出嗎?
2.提出傷害告訴必須找當時的承辦員警才可以申請嗎?
3.申請時間有限制嗎?
4.我有申請驗傷單與財損清單要一同附上嗎?
5.如超過追朔日期對方還有辦法向我提出傷害告訴嗎?
謝謝回答
告訴乃論之罪, 提出刑事告訴,必須在6月月內提出,這是從知道犯罪事實開始起算,多數的情形應該都是犯罪當時被害人就知道了,所以會從犯罪當天開始起算6個月,還有這是只告訴乃論的罪,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就沒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
另外,提出告訴的方法,妳可以選擇向警察提出,不過我通常會建議具狀向地檢署提出,理由很多,主要是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將),而警察是兵。
提出告訴只要說明願意追究犯罪行為即可,證據當然越充分越好,如此檢察官比較容易迅速偵查終結,也利於妳提出附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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