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竊盜 及放火罪
-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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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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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服務的地區公司派遣在院內進行警衛安全維護,於11月28日發現外包離職員工盜竊該外包公司財務.並已調閱CCTV報警處理,而警方受理後第一次傳喚該名竊賊有至派出所說明,並坦承不悔.而12月2日又至該辦公室盜竊.同月27日又行竊,但重點來了後面兩次盜竊他都跟朋友借車,盜竊過程都已提供警方.警方一路調閱影像.他不坦承.而詢問警方得到回答是他筆錄尚未完成,還在收及證據.以至未函送地檢,再於1月27日至醫院放火.而28日凌晨5點到達院內動機不明.但被警衛攔查並報警處裡,警方到達後已不是現行犯放走,當日以提供警方CCTV放火者影像,確切該竊嫌.警方待火場鑑識小組確認後,人為放火再進行帶回.但該竊賊承認火是他放的.於製作完成筆錄後,警方請示地檢,檢察官回應警方用函送就可,該竊賊被釋放後又放言再一次大的,於此相關證據都已充足放火所穿衣物已提供警方,為何連續三件竊案在加上醫療院所放火,可以不羈押而刑責多重 可以請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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