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開2張本票給乙丙二位朋友,請問法院如何執行強制查封優先順序??
- 江昱勳 (江昱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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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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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丙均係本票債權,乙只是先聲請本票裁定,並未取得任何優先清償權利,但是倘若乙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執,而丙在強執程序中未即時參加分配,丙恐有無法受償之風險。
二、法院核發本票裁定不審查實體要件,所以時效對於本票裁定並非重點,然而,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若有構成時效抗辯的情況,債務人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防禦,所以仍要確保本票仍處於有效的狀態。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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