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13歲未成年(女),因在短短時間認識一名18歲大學生(男)並交往,對方知道當事人是13歲。大致過呈因用網路通訊軟體發現此男生帶著女生說非常多性方面的對話以及也有肢體上的碰觸(如胸部),但不確定是否發生過性行為。想在此詢問:1.這構成什麼罪刑,屬於民事還是刑事,嚴重程度到哪? 2.屬於性騷擾還是猥褻(身體碰觸),是屬於和誘罪嗎? 3.如走調解委員會,需要什麼條件申請? 4.需要通報雙方學校或報警處理嗎?
同上2位大律師所述,另若是有和誘其脫離家庭之情,亦可能該當和誘罪。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家人是想先從調解委員會處理此事,想請問能否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等。 畢竟此事傷及當事人及父母心靈上的折磨。 並想給與對方及當事人一個嚴重警惕,並希望此事能圓滿結束。 我們可以索取多少賠償才算合理呢?麻煩能告知一個範圍或懲處方式。謝謝
家人是想先從調解委員會處理此事,想請問能否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等。
畢竟此事傷及當事人及父母心靈上的折磨。
並想給與對方及當事人一個嚴重警惕,並希望此事能圓滿結束。
我們可以索取多少賠償才算合理呢?麻煩能告知一個範圍或懲處方式。謝謝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當事人有欺騙家人說要跟朋友出外卻是跟此男見面。這樣算是和誘罪嗎?
當事人有欺騙家人說要跟朋友出外卻是跟此男見面。這樣算是和誘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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