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謗罪問題詢問?

- 江昱勳 (江昱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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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6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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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毀謗或許比較難構成,但是如果對方太過分,還是有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的可能,所以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找警察去規勸對方,如果再不改,去警局備案,要求警察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他開罰。
二、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三、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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