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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罪問題詢問?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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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6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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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單純心理不舒服尚不構成誹謗,必須客觀上足以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才算。

  • 江昱勳 (江昱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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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6 21:14 
  • 文章人氣: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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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10號
  • 一、毀謗或許比較難構成,但是如果對方太過分,還是有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的可能,所以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找警察去規勸對方,如果再不改,去警局備案,要求警察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他開罰。

    二、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三、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 行動:0956893927、E-mail:voon061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