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好!我是收到簡訊恐嚇!以使用簡訊報案!但遇到的檢察事務官說:我收到的簡訊內容已購成恐嚇!但無法判別對方的手機號碼.只出現對方名字.事務官說:他也不會智慧型手機.叫我提出簡訊內容和對方手機的證據.那我若把對方的名字在通訊錄刪除.是不是簡訊上出現的是對方手機號碼.請問這個方法可以嗎?還是需要另外的證明呢?我告的是恐嚇罪.怎麼傳單來卻是妨害自由.這兩種刑責哪一個比較重呢?有分別嗎?很急需大大的意見.謝謝!
有手機號碼就可以提供給事務官,請他幫你查,恐嚇在刑法的妨害自由罪章中,該部分不影響你提起告訴。
您可提供簡訊內容及電話號碼請地檢署查明,簡訊內容及電話號碼可列印成紙本,再以陳報狀的形式附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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