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於三位名下的房屋買賣問題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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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2.你可主張優先購買,且視個案亦非無破解之道.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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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2人同意即可出賣,但你可主張優先承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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