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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欲離婚,財產均分問題

  • 阿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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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5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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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律師們好,

    想請教一下,父親在婚前時有受到爺爺贈與的房產一棟,因為婚後不僅不願賺錢,還到處揮霍、玩女人,因此欠債不少。

    母親受不了爸爸這樣揮霍家產跟玩女人,想要離婚,但是隱約有聽說在婚前受贈的房產是不受「離婚財產均分」的法律約束。

    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們,如果真的像上敘說的婚前受贈的房產是不受「離婚財產均分」的法律影響,那在婚後變賣受贈的房產換現金,是不是就會有「離婚財產均分」的問題出現呢?

    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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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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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

    二、關於你的問題,我查了一個近似的判決…如果婚前財產換成錢混到婚後財產而且隔的時間有點久,其實有可能最後被認為無從證明是婚前財產變賣而來。不過…如果是短時間內變賣換現,對方要證明是婚前財產換現的話應該不會有太大困難才是

    判決摘要:

    「 上訴人就李○順出售所得價款如何運用?款項之直接流向

          為何?並未能舉證證明,尚難遽認李○順係直接將售得價
          款購置附表一之動產。且參酌上訴人自承:李○順尚有
          七名子女扶養,李○順曾捐獻「至陽宮」83萬元,以及
          「鳳儀宮」之至少百萬餘元,且為子女購置不少房產,而
          被上訴人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
          ,足認李○順將售得價款供生活、為子女購房地或為其他
          投資,則李○順運用售得之價款,或有盈虧,多年陸續再
          為購得附表一之動產,自難認係婚前財產直接轉換,且
          被上訴人與李○順結婚長達30年之久,附表一之動產又
          為婚後10餘年始購買,益徵尚難僅憑李○○曾出售婚前所
          有土地得款,即逕認該附表一之財產應視為婚前財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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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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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只要是受贈取得的財產就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