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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毀謗、妨礙名譽

  •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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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5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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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  我想在這邊發出問題

    近期我與我朋友玩線上遊戲與他人發生口語上的衝突

    遊戲內我有說出"都廢物"但是我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指對方腳色的ID名稱,但我卻收到警察局的筆錄通知,於是我與我朋友就做了筆錄,但是因為我們想要省事,想要簡單解決就好,所以我們在筆錄上有承認是在罵他,但是希望和解,做完筆錄後我有聯絡道告我們的人,問她是否願意跟我們和解,但是對方卻提出無理的要求,我與我朋友1人支付1萬元給他,那這樣忙大的金額我們當然無法接受,而且對方非常堅定,那假使我們去了法庭,還可以否認我是在罵他嗎,還是會因為筆錄上所記錄的不能否認,那就算如果被他告成功的話會罰多少錢呢?

    不好意思 希望有人能為我解答 非常感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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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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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建議閣下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直接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地址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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