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性自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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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1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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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網路上的言行,至多觸犯性騷擾,可處罰鍰,並由您任職的公司或是學校作出處遇。
2、有關於觸摸胸部的部分,倘若不是故意的,則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
3、倘若您未成年,因為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您所述的狀況,雖然不會構成犯罪,法官還是會給予處遇。當天請您的家長務必陪同,如實說明。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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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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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猥褻的定義,依實務言,認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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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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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1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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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有所疑慮,可於開庭前委任律師陪同前往,與其討論回答之內容與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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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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