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六月底七月初時發生車禍造成我左大腿骨折需植入鋼釘
當下選擇了自費鋼釘.而在不滿三個月九月底時發生了不明原因鋼釘斷裂
又緊急送醫.又在醫院住了十幾天
而後我是以延誤我三個月的工作與醫療醫藥費與精神撫慰金提出金額為70萬
而醫院的回應則是30萬包(含第2次開刀手術4萬元)
我並沒有一定要要求到70萬的金額.但是30萬要包含第2次的手術費4萬元就讓我很不滿
請問一下在賠償金額的拿捏上我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或者有律師能夠有這方面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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