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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的適用

  • 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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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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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第一項: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用相機拍攝未滿18歲之人性交猥褻行為有第一項的適用。
    請問以網路或通訊設備(例如講手機簡訊聊天程式等)
    要求未滿18歲之人拍攝自己猥褻行為供本身觀看
    是否有第三項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