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但因男方手上握有疑似女方外遇的曖昧通聯記錄(精神外遇),這樣在協議時,是否需另外就此部分要求男方不得在離婚後提出任何與此相關的告訴?
這部分是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備註,還是要另訂"和解書"?
女方可以要求一併原諒疑似外遇對象嗎?
2.若上述協議不成,男方提告通姦訴請離婚,請問通姦罪會成立嗎?如果不成立,法院還是會根據男方意願裁判離婚嗎?
3.若裁判離婚,男方是否還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如果民事賠償成立,是否以法院裁判的賠償金額為準,而女方就不需再另付子女教養費或贍養費了?
感謝各位專業律師的熱心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