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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擔心對方強行抱走小孩,所以禁止女方探視小孩。

  •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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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6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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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與女方正在協議離婚階段,但是當初對方家人曾經到我的家中有強行帶走小孩的行為,所以目前不允許對方探視小孩,預計等協議離婚手續都完成並完成協議內容,包含探視權的行使時機用場合後再讓女方行使親權探視,我現在這樣做是否有違法亦或在未來爭取扶養權方面會有影響?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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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7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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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視無法禁止,因為您不讓對方探視,對方一樣可以聲請酌定探視,甚至藉機以您不許探視為由去您爭監護權。建議可以在探視時間、方式等多家考慮,並在其他人陪同下進行探視,避免有遭對方帶走小孩的情形。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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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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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探視權在對方未同意或未經法院審酌判斷之情形下,是無法剝奪或禁止的,在怎麼樣對方同為父母,都有探視小孩之權利。您如此行為雖不至觸法,但確實在日後爭取小孩監護權時,反恐有不利之影響,因法官會認為您不讓對方探視小孩,條件過苛。若您擔心小孩遭他抱走,建議可要求在特定場所或有人陪同之情況下,在旁觀察他與小孩的互動,如此較為合理,亦不致遭人控訴有剝奪對方探視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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