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請離婚

- Jack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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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0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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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妻子結婚14年.育有兩子, 於4年前被公司派到大陸工作, 去年期間大陸籍女友懷孕, 與台灣妻子商量離婚一事, 由於我們沒有財產與負債的問題,只有監護權(歸女方) 我負責贍養費到小孩讀完大學. 原本已協議好了, 後來由於妻子心有不甘, 不願與我聯繫, 我也因工作問題常常不在台灣, 現在大陸女友與我的小孩已出生, 無法在大陸報戶口, 請問律師, 如上所述, 我要申請協意離婚, 該如何進行? 是否分居超過一定時間可以判決離婚. 因錯誤在我, 而我與台灣元配也已討論過不可能再一起生活, 請專家們給予寶貴的意見, 萬分感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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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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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已分居多年,顯然長期未維持夫妻之正常生活足見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婚姻關係有名無實,其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此,您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婚姻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考。 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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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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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考慮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供您參考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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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09723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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