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拋棄繼承所有拋棄人(第三順位)要一同辦理的話,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嗎?
2.家事聲明拋棄繼承權狀的聲請人,
是所有拋棄人的名子資料都要寫上去嗎?(第三順位也要寫?)
3.後面蓋章也是要蓋所有拋棄人?(第三順位)
1.拋棄繼承只有拋棄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的效力.所以可以做自己的部分,當然,也可以同一順位的一起拋棄,更可不同順位的(但仍需是繼承人,比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要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的也有人要拋棄繼承,則可跟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起辦理)一起辦理
2.如不知該如何撰狀,編制繼承系統表或是通知其他應繼承人,則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較免麻煩
3.宜注意拋棄繼承之管轄法院以及拋棄繼承之時限為3個月內(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
繼承人一共有四個順位,全部順位都一起拋棄繼承的話,就不會有後順位繼承人了,當然就沒有通知的問題了。
所有要拋棄繼承之人都應為聲請人,也都需簽名蓋章。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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