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律師您好:
我有位認識的榮民伯伯,過世後有留遺產,台灣已有贈予人繼承,大陸也有親弟弟繼承,一年多公告過去後,想幫忙大陸親人辦理遺產事宜,因為他大陸弟弟無法來台辨理,打去海基會他們說要先去存放遺產的銀行問辦理的文件,再要大陸方面去涉台辨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關係證明再去海基驗證嗎?之後還要作什麼呢?因為不懂實在需要,律師幫忙協助我瞭解先後順序。百忙中,煩請回答,感激不盡!!
您好!
此種繼承關係瑣碎繁雜,細節無法一一交代,建議直接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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