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懷孕歧視
- 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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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1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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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賴佳君104年01月27日公證結婚,104年02月25日過完年上班老闆告知我做完3月份就被遣散,那時我懷孕第20週,隔天就有人來接替我的工作,他有說會給我合理的待遇,身體方面婦科醫生說很健康並不影響我工作,我自己也想繼續工作養肚子裡的孩子,老闆說怎麼會知道我這麼年輕就懷孕結婚,認為我懷孕繼續在那裏上班對他不方便,不願意給予生產前後的假與全薪,牙醫助理的工作key病歷洗洗器具,沒有什麼危險性,還說年輕要找工作很容易,我現在是孕婦也不知道找不找得到工作,我在那家診所工作也十個月了,跟他溝通是否讓我做到孩子生產跟勞保局申請福利,但是他還是用如果我請產假或是身體不適.上班跌倒的理由資遣我, 強調他沒有懷孕歧視、性別歧視,醫師老闆說有不服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我可以要求甚麼賠償嗎??
- 君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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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在法律上您應比較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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