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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從事或任職的問題

  • 潔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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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11:18 最後編輯日期:104-05-0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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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前公司在法院調解完後

    其中一條

    不得再XX區從事或任職與申請人(前公司)所經營項目中有關房地產仲介買賣等行業 若違反賠償三十萬

    請問他寫從事或任職這條 我不做房屋仲介

    是不是連秘書或助理也不行呢?

    這條是針對職業還是是上班的公司呢????

    因為現在公司對我很幫忙 實在不想辜負他們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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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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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你被限制在特定區域內不得從事與對方競爭之業務,是不是從事競爭之業務要看工作的內容,這與你的頭銜沒有直接的關係。舉裡來說,你雖然頭銜是助理,但是實際上是幫助雇主從事與對方競爭的業務,還是會構成競業。

    不過這個條款有規定限制的區域,你只被限制不得在這個區域內從事敬業工作,其他區域並不會有限制。

    以上,如對競業禁止條款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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