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大伯有兩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有生一個小孩,前妻離婚時有要求大伯每月要付一萬元左右的贍養費,當時大伯有工作能力,因此每月都有給付。但問題是,大伯近兩年來,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服用精神疾病用藥,工作也很不順利,常常失業,也陸續住過幾次精神科慢性病房,但前妻依然每月要求他給付贍養費,若沒給付便申請強制執行,想請問一下,大伯這種狀況有沒有可能取消贍養費呢?該如何申訴?謝謝~
依家事事件法126,102主張情事變更請求法院減免扶養費。
我剛查了判決,有勝訴前例可參考
具體細節需再看資料後確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大伯既然是小孩子的父親,本來就有給付扶養費用給小朋友的義務,既然是義務,就沒辦法說取消就取消。
小秋你好:
是扶養費還是贍養費?有無約定給付的終期?小孩是否成年?有無約定加速條款?等等的問題都不清楚。
建議另持該約定(可能是離婚協議書)向律師詢問,俾利作進一步的分析。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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