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錄音裝置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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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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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錄音錄影之位置屬於公開場合,錄音及錄影取得的個人行為影像及聲音屬於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基於保護社區安全的目的得進行蒐集及處理。
對於社區公開場合的錄音錄影,並非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資料,對於此種資料的處理及管理,建議作成蒐集及管理規則,並將該規則經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訂於住戶規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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