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遲不還錢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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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5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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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儘量先搜集原因關係存在的證據。
四、一般人對本票的時效比較不了解,記得三年內是包括做本票裁定加聲請強制執行,或是本票裁定加換債權憑證;或是做支付命令。如果做的是本票裁定加強制執行或本票裁定加換債權憑證,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三年;如果做的是支付命令,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
五、如果執行無效果的話,本票裁定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行起算時效;支付命令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 。
六、支付命令聽說要更改制度,屆時可能會換成每三年內換債權憑證。
七、你可能會覺得很複雜,簡單一點的記法,就是都記成三年…每三年內換債權憑證。
楊俊鑫律師,現場預約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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