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本身是台灣人,但有雙重國藉
N年前用香港身份在大陸結婚.但大陸配偶(育有2子)沒有台灣的居留權也沒有登記結婚...
父親最近因病去逝(有留遺囑),過逝前已經把台灣公司的股份贈與給台灣的繼承人(2年內),那這部份還需要拿出來列入遺產分配嗎(遺囑中並沒有留股份)?
如大陸配偶不遵從遺囑:
因有雙重國藉,是應以那國的法律為主(台灣,香港,大陸)?
那台灣的不動產的部份如何分配(尚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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