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問題
-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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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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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詢問的問題(與承包簽訂修繕合約,未料在付款7成後,承包避不見面,致使房屋工程延宕,甚至因承包未付款予轉包,導致轉包像屋主恐嚇要錢,且說已附著在房屋上的磚牆,水電管線,等都是轉包的,屋主無權動也不能再進場施工,目前已寄存証信函給承包要求處理出理及清點財產,並終止合約)已由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以下有幾個問題煩請律師們再次問我解答
2.若須發存證信函,因尚未有施工的報價單名細等,是否可於存證信函中先不書寫明確的受損害的金額(即施工費用),俟完工後再以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給付,若他不給付就依法律程序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3.是否一定要再發存證信函予承包商才能動工整修房屋,如此法律程序才完備。
以上就教律師們,
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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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頭管線施作後所有權是屋主的,所以對方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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