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裁定強制執行申請方式及效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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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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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裁定的話,本票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要做本票裁定加債權憑證,或是本票裁定加聲請強制執行,這樣才會中斷並重算時效,而且重算的時效是三年,如果強制執行無效果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
二、支付命令確定的話,如果原來是借款債權,因中斷而重新起算的時效是十五年,每十五年內要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如果是票款債權,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
三、聲請強制執行要看不同的執行標的而為不同處理。最基本款當然是到國稅局去查對方的資產及所得,然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查得的財產。國稅局只是查債務人財產的一種方法而已[一言難盡呀]。
四、原則上是追財產,不是追人,就算債務人跑到天涯海角,只要他還有財產讓你強制執行你管他去那裡。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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