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樣對方的證據足夠嗎?

-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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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6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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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使用別人的Beetalk交友軟體帳號,根據當事人描述,我的電話號碼與語音檔案都在內容,所以列為被告,可是語音檔案部分沒有指名道姓,和任何相關個資,更沒有提到恐嚇部分,現在對方只有文字內容,也無法開啟交友軟體帳號,因為已經被封鎖停用,目前對方已經寫了和解書,內容坦承誤會我,蓋了指紋章跟簽名合照。
1.請問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 最後還是需要到偵查庭由檢察官判定?
2.如果對方事後又堅持提告,可是和解書提到不會再提告,也坦承誤會我,這樣對方算不算詐欺?
3.請問雙方拜託檢察官不起訴可能性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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