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至大陸十多年,剛開始過去大約二三個月回台一次,家用前二年拿回來二三次,約合計六七十萬,之後回台次數少了,曾經整年都沒回來,錢也陸續用各種理由從台灣搬錢過去…
近來,他提出欲結束大陸事業不再過去,但都沒收入又有負債,現有一方式可解決現況所面臨的困境,有個大陸女人要在台灣置產,要和她假結婚,每個月給費用,但前提是要和原配離婚,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想請問這樣是否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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