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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去哪一個地檢署 才是正確的?

  • 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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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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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陣子我家人跟地檢署鬧得很不愉快
    我家人住高雄 在高雄上班 卻被叫去台北地檢署 原因偽造文書 
    我弟到了台北地檢署 主張就算有偽造文書 犯罪地也在高雄 為何要來台北?
    台北地檢署 檢事官的意思卻說:你偽造文書的行為 雖然在高雄 但受害人卻在台北  所以傳你來台北地檢署應訊
    就我所知 你要告人地檢署 應該以被告的住所 或戶籍 或犯罪行為地 全部都是在高雄阿  台北地檢署憑什麼 傳喚我家人去台北?
    該如何自救? 還是我的觀念不對?

     

  • 文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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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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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犯罪行為地(含結果發生地)、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都有管轄權。

    二、犯罪行為地包括犯罪結果地,所以告訴人所主張其受害之地點也是有管轄權。

    三、我查了一則刑事裁定給你參考:「

    經查:(一)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地,係在臺北縣汐止市○道街九巷二弄四號
        一樓、臺北縣汐止市○道街五十三巷八弄五號三樓,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被
        告年籍可憑;(二)又依聲請意旨所陳本件案發地點在臺北市南港區忠孝醫院等
        語,足認聲請意旨所指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均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
        (三)綜前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訴被告之住所、居所地,及犯罪行為地、結果發
        生地均非本院管轄,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自有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

    四、所以檢察事務官說的是對的。

    五、不宜得罪檢察官或是檢察事務官。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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