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去哪一個地檢署 才是正確的?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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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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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行為地(含結果發生地)、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都有管轄權。
二、犯罪行為地包括犯罪結果地,所以告訴人所主張其受害之地點也是有管轄權。
經查:(一)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地,係在臺北縣汐止市○道街九巷二弄四號 一樓、臺北縣汐止市○道街五十三巷八弄五號三樓,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被 告年籍可憑;(二)又依聲請意旨所陳本件案發地點在臺北市南港區忠孝醫院等 語,足認聲請意旨所指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均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 (三)綜前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訴被告之住所、居所地,及犯罪行為地、結果發 生地均非本院管轄,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自有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
四、所以檢察事務官說的是對的。
五、不宜得罪檢察官或是檢察事務官。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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