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費-不知如何著手

- 安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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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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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放寒暑假時,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有寫存證信函給他,但他不予理會;今天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訴,就算對方要付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但我前夫一樣可以告我,因為我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我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雖有約定但我沒有剝奪他的親權,也沒有幫孩子改姓;但過去在協議書上約定不用給付扶養費,卻還是會被對方告!!不知如何是好!!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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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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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部分你不用過於擔心。
二、先以子女的名義告他,後續還是可以調解談一個有利的條件的。
三、如果調解不成,以子女的立場去告贏之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四、你是擔心他反過來告,但是他告贏了之後要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的時候會發現你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所以這個部分真的不用擔心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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