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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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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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件就您文義看來,僅屬單純民事糾紛,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時已有詐欺之意圖,故除非您有證據證明他簽本票當時就是要欺騙您做財物之交付,例如冒名或盜用他人姓名來簽本票,否則難認定他有詐欺之意圖。故建議於裁定確定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且於庭前除非係以證人身分受傳喚,並經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否則亦無詐欺之問題。
至於您後續提問之問題,重點仍係在舉證,若您有證人或對話紀錄等相關證物,證明他當時即有詐欺之不法意圖,始得向檢警單位提告。但本件重點仍建議落再將債權金額取回為宜。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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