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買家選擇7-11取貨付款的方式購買商品,商品寄出我需要先墊出此趟運費60元,當時買家選擇這間門市的時候,我當天晚上立刻就寄出了,買家也希望我趕快寄出,還傳訊息告訴我商品要送達該門市,商品到達後,買家卻說他選錯門市了要求我再重新寄送,因此我有請她先補償我第一次選錯門市的運費,但她不願意補償我此趟運費,只是表示重新寄要補運費,他不買了。
請問這樣是否算是惡意下標不取貨呢?
是否可以依法提告要求賠償呢?
如果提告民法的話,可以使用哪一條法律呢?
需要準備什麼法院前往提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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