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檢署傳票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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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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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傳票上未註明執行觀察勒戒,您亦未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則非執行觀察勒戒,您先生仍有機會可爭取緩起訴之,應準時出庭,並向檢察官表明悔意,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若有時間可看醫生,亦可考慮先至醫院看醫生取得有利之診斷證明,一併提出求情之,及其他可求情之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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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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