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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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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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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2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是規定、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三、也就是說,在暫時保護令的部分也是可以聲請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前面說的第六款一般人就叫它監護權]。

    四、你有勾的話法官應該會有注意到,也可以再寫一個狀提醒法官。還有就是你自己本身也要適合監護小孩才行,不然也是有法官裁定維持小孩目前照顧狀況的,這個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