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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順位有人先辦拋棄繼承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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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3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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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摸摸妳好:

    拋棄繼承的要件依照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是於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的話必須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後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具狀辦理。

    若於被繼承死亡時即已知悉,則三個月的期間就已經開始了,並不以收到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存證信而有影響。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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