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順位有人先辦拋棄繼承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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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3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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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摸妳好:
拋棄繼承的要件依照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是於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的話必須在知道自己開始繼承後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具狀辦理。
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知悉,則三個月的期間就已經開始了,並不以收到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存證信而有影響。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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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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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同順位的人拋棄繼承可自行為之,也只自己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其他同順位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仍應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辦理,並不是自收到同順位拋棄繼承者的存證信函起算,逾期即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若不想拋棄繼承,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間同樣為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辦理,因此若已逾拋棄繼承期間,應也已來不及陳報遺產清冊。但仍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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