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小孩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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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1 15:56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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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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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警告,並主張您為法定代理人之一方,有監護權。若對方仍執意不讓您看小孩,得提告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第1項及第3項: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程序上的問題,或是希望代寫存證信函等,歡迎來電。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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