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
- 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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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2 19:30 最後編輯日期:105-03-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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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初跟前夫離婚是因為他們家的人沒辦法接受我兒子,加上他用掃巴打了我10下,還是在兩個小孩面前,因為我不知道可以去驗傷,所以就沒有去醫院,寫離婚協議書那天,證人是我爸爸跟我妹妹,結果我妹妹在來的路上出車禍,所以證人的地方我妹妹就叫我自己寫,我前夫也同意,小孩的監護權他不肯給我只同意小學以前由我扶養,小學以後就要跟他,不然他不肯離婚,因為當時很怕他只想趕快離開,只好同意,有的時候因為小孩的事情跟他討論,他都會刁難我,也會用證人是我自己簽名這件事威脅我,帶小孩出去,不是去海邊曬傷,就是寒流的時候,帶小孩去冰宮,小孩回來襪子鞋子都是濕的,然後感冒了很久,小孩也表示不願意回去前夫家,因為從小就是我跟娘家爸爸在照顧,而且這裡有哥哥弟弟陪伴,我想請問的是,如果我去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在請法院重新判決離婚,跟小孩的監護權,我會有什麼罪名,會被關嗎,而且我也已經再婚了,那我先生會有罪嗎,謝謝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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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03 10:1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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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證人並未限於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須在場,只要證人事前明確知悉雙方有離婚真
意,即可為證人,本件若您爸爸及妹妹事前已知悉雙方要離婚,縱未親自簽名,授權您
代簽亦可,故該份離協議書應為有效。
2、您可向法院聲請重新酌定小孩之監護權,爭取由自己擔任小孩之監護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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