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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內容問題

  • 愛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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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4 07:17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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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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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三、子女扶養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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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4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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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有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才行。不然會留個尾巴。但是有的人喜歡留個尾巴,所以某個證人就找自己人。如果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那麼以後可能這個離婚還會被推翻。

    二、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協議書還是不算數的。

    三、內容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扶養費的金額跟實務上判決差不多,這樣的金額我想你可能在台北縣市…

    四、如果離婚之後,要對自己好一點,要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