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後,前公司的騷擾令人困擾
- 緋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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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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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事情發生的經過是這樣。
一開始,跟之前的公司說好今年3月離職。
因為當時公司一直無法找到人跟我交接,所以又繼續待到7月才正式離職。
在此之前,我在該公司已經做滿三年了。
今年8月底的時候,之前任職的公司突然傳了一個簡訊給我,希望我就離職前所發生的案件提出解釋。
但是該案件的負責人不是我,我只是被當成代罪羔羊,當時因為簡訊內容所講的事情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沒有馬上回應
後來之前的公司又傳了一封簡訊,提醒我跟他們約時間,回公司解釋清楚狀況,我當時覺得負責人不是我,我又已經離職,所以我也沒有多加理會。
直到他們傳第三封,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當下我看到時,我很生氣,但我還是打電話回去問清楚發生的事情。
結果前公司的主管說,之前身為前公司的代理主管,就算離職,做錯事情就是要被老闆罵,希望我寫封信去約時間跟他們三方通話,把事情解決。
我今天寫信回覆他們,信件內容也說明該案件負責人不是我,請他們直接問負責人會比較好
想請問,如果他們看到後還是決定寄存證信函給我,我按照事情發生的狀況回覆給之前的公司,後續會鬧上民事法庭嗎?
我是否可以請勞工局出面協調?
離職後,對之前公司所作的所有決定,儘管之前公司覺得沒有做好向上管理,沒有報備,我是否還有任何法律責任?
還請幫忙
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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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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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常公司負責人對於勞工與公司間的權利義務並不了解,所以會有很多奇奇怪怪的行為及壓迫勞工的主張。
其次,你離職前如果沒有重大過失造成公司的損失,應該可以不理公司的請求。如果有因為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要主張應該要透過訴訟請求,且於訴訟中應該要提出證據證明。如果公司也沒有什麼證據(現在公司可能是在蒐集證據,所以你的回應要小心;不回應也許還比較安全),將來提起訴訟,可能會因為舉證責任的因素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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