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弟弟涉及刑案 扣押住我的車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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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2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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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摘要一個裁定供你參考:又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一節,亦有行車執照、保險卡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存卷可憑。…本院經核系爭車輛既非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業經檢察官為勘驗採證拍照,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還聲請人。
三、如果你已聲請,法院自會裁定而為准駁。如果法院認為是應扣押之物,也會在裁定裡面寫什麼時候可以聲請返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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