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哪個比較簡單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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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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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
按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以上回覆若有未盡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LINE置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繼承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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