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妨害祕密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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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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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的當事人對於通話內容進行錄音作為司法上之證據使用,非屬於無故之行為,且錄音的對象係對自己之對話進行錄音並非對於他人之對話進行錄音,因此非屬刑法第315-1條的無故利用工去竊聽他人不公開之談話的行為。另依據通訊保護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通訊(包含對談)之一方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對於通訊之內容進行監察(例如錄音)不罰。因為相對人的行為係為了司法程序之證據保全,屬於合法之目的,且你們之間的對話並不會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秘密,因此對方的行為不致於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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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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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5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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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部分恐怕是有不同見解。
二、例如,類似的想法抓通姦是為了證據保全,但是就是有檢察官會起訴,摘要一則判決後附檢察官起訴書:被告等雖為查緝配偶之通姦,然此非謂其即有侵入他人住宅及錄影他人非公開活動之正當理由。綜上所述,即使被告等人為查知通姦之目的,而進入上揭告訴人住所及進行拍攝,仍應循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其非法侵入住宅,繼而妨害祕密,均事證明確,被告等之辯解,無非卸責之詞,毫無值採。
三、夫妻一場,就算不能好好在一起也要好好分手,沒有一定要提告刑事。再來這個是告訴乃論之罪,就算你堅持提告,後續如果雙方談好了是不是就撤告?請三思。
四、可以再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再決定處理方向。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建議多花點時間研究監護權部分的爭取及舉證,及對方如此取得的證據在民事上是否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的問題。畢竟你的第一重點應該是在監護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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