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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是否有侵權及違反電信法之嫌?

  •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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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7 13:37 最後編輯日期:104-10-1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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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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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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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三人是可以將管委會解釋在內,而本件針對管委會的決議,若不服,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老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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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8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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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謝律師的精闢回答.

    想請問各位律師管委會的決議阻止住戶用"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是否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管委會付費請不具第二類電信業資格的業者來連接住戶設備到網際網路,這樣是不是違反電信法第17條規定?

    感恩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