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請問已經談好和解內容並且對方也要求到區公所填寫契約後函送法院公證,但是因為之前已經寫過一次和解書了,後來對方又反悔要求賠償,否則要提告,所以想請教是不是到區公所重寫和解書且和解書載明放棄民刑事追訴權後送法院公證,對方就不能再提告?因為我詢問對方需不需要聲請調解,對方回答不需要,只要跟區公所約定時間填寫和解書即可,不太理解聲請調解跟到區公所寫和解書以後聳法院公證是不同的嗎??
J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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