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爺爺於生前贈與財產給外遇對象及其子女問題,過世後遺體處理問題
- Law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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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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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主要想請教兩個問題
1. 爺爺於生前將所有的財產(動產及不動產)都過繼給予其外遇對象(已過繼多年),爺爺於最近過世,我爸和他的親兄弟姊妹(奶奶已過世多年)有任何機會可以共享這些生前已被過繼的財產嗎?會這麼問主要是因為當初過繼的時候,是外遇對象騙我爺爺說如果不趕快過繼以後會有遺產稅之類的相關稅務問題,過繼給妻子就不會被徵收太多稅,所以我爺爺就全部都給她了,因此讓我爸爸跟他的兄弟姊妹不服,可是爺爺又病重於理也不可能在他面前去吵,現在剛過世了,所以可能有這個想法看看是否能拿回一些財產繼承。
2. 外遇對象及其子女不讓我爸他們把爺爺的遺體跟奶奶葬在一起,宣稱我們沒有權力,我想請問這個權力的行使該怎麼判定?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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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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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你所述,爺爺與奶奶已經離婚,爺爺與先前外遇對象結婚(先不論有無刪除之民法第986條之適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具有繼承權。 爺爺在生前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除非有詐欺之情形而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否則只能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要件,且若爺爺已無任何遺產,依現行多數見解,其他繼承人尚無法請求返還。 喪葬的地點要由全體繼承人討論,無法片面決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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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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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因被繼承人生前本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之權利,除非您可以證明您爺爺係出於被詐欺、脅迫而為財產之交付,始有撤銷之可能;又或者主張民法第1148-1條之贈與算入遺產之可能,惟上述皆有兩年時效之請求,如果已經事隔兩年以上,恐無法請求;且依您所述,亦不符1173條歸扣之要件,故要將被繼承人當時處分之財產討回來,機會恐怕不大。
2、至於遺體的處理部份,需要全體繼承人討論同意後處理,故如您爺爺的外遇對象已取得配偶身分,確實得要求要經過她同意,惟若尚未取得,則她並沒有任何依據可主張,你們可自行決定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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