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3萬多的社群網站說我不當飼養寵物並請動保處的人勘驗,勘驗結果沒有不當飼養,而那篇PO文多達四十多則留言,留言中有些有隱涉,暗喻,我有不當飼養及販狗,虐狗的行為,我想請問當事人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參與討論流言的人是否有違民法184及185的條例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您好,可以向對方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民法184條,若為數人共同侵害您之權利,可以援引民法第185條。
謝謝顏律師及房律師的建議,目前已去地方法院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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