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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詐欺取財既遂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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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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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朋友在網路上賣手機,結果他詐騙人家

    因包裝紙跟膠帶是我買的所以有我的指紋

    所以我觸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遂罪名六非行等語

    少年法庭,但是我現在19歲了,會判什麼罪

    我現在因之前的案子還在報到

    只送達法庭裁定沒收到開庭通

  •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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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7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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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687號
  • 您好: 1.是否會被判罪 會被判多重的刑 要視法院審理的結果認定 2.若您真的對詐欺的事不知情 就照實陳述即可 3.建議可以委任律師 擔任輔佐人 協助您進行答辯或陳述意見 若需進一步法律諮詢等等,可以email給我: 任律師: reneejen1229@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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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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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這個部分還是由少年法院處理。

    二、我查到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又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且少年法院依調
        查或審理之結果,認少年係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之情形者,應以裁定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
        處罰,以依第27條第1 項、第2 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3 條、第27條第1 項、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
        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限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檢察官
        受理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須被告已滿
        20歲,始得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之規定進行偵查、起
        訴,否則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此觀諸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5條第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即明
        ,檢察官被告未滿20歲前,既尚不得進行偵查、起訴,乃
        竟於被告未滿20歲時(第一審法院受理日期)即向法院提起
        公訴,顯與法定起訴程序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3705號、98年度台非字第156 號、第231 號
        、第27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關於你是否知悉你朋友要騙人家錢,這個部分可以做為有利你證據的大概就只有二個:

    (一)你的朋友的供述。

    (二)你的部分的測謊結果。就測謊部分,司法機關未必會同意送測謊,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測謊過了多少會影響法官心證,就算法官認為他不想採民間測謊,你再要求送一次公家測謊的時候法官願意送測謊的意願應該也會高一些。

    四、就算是成年人,幫助詐欺判得也不是很重,所以你不用太過於擔心。

    五、沒有做的事不要認,我的價值觀一直是這樣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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